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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四终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翼飞与郭新旺、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翼飞,郭新旺,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易李(犁)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四终字第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翼飞,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汝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汝南县兴旺摩配行车主),住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段庄骨科医院。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组织机构代码:41895104-9。负责人孙富群,院长。委托代理人景齐志、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李(犁)阳,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汝南县。上诉人张翼飞、郭新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