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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瀍民初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牛雷雷与陈聚坡、常万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雷雷,陈聚坡,常万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瀍民初字第845-1号原告牛雷雷,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现住洛阳市廛河区。被告陈聚坡,男,汉族,1977年2月9日生,现住洛阳市伊川县。被告常万森,男,汉族,1968年9月4日生,现住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雷雷诉被告陈聚坡、常万森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雷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雷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第140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雷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保全费4250元,共计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雷海花审判员  魏奇峰审判员  李雅然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