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瀍民初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牛雷雷与陈聚坡、常万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雷雷,陈聚坡,常万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瀍民初字第845-1号原告牛雷雷,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现住洛阳市廛河区。被告陈聚坡,男,汉族,1977年2月9日生,现住洛阳市伊川县。被告常万森,男,汉族,1968年9月4日生,现住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雷雷诉被告陈聚坡、常万森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雷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雷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第140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雷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保全费4250元,共计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雷海花审判员 魏奇峰审判员 李雅然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