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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曹新建与卢彦明、何新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建,卢彦明,何新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曹新建,男,住扶沟县。被告卢彦明,男,住扶沟县。被告何新立,男,扶沟县联社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新建与被告卢彦明、何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新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彦明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李庄信用社帐号622991137101313577中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罗红艳陪审员  李长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