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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执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doc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5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肥城市。法定代理人张晓云,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张峰,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对(2011)肥民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