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阎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红侠与西安阎良海裕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侠,西安阎良海裕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侠,女,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团,女,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阎良海裕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马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红侠申请执行西安阎良海裕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阎良海裕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红侠146500.42元、一、二审诉讼费4464元,并承担执行费2164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西安阎良海裕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李红侠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阎良海裕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李红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民二终字第022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