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商初���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王艳与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商初字第0002号原告王艳。委托代理人刘刚。委托代理人魏贤英���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郝静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挨成,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庆清,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与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徐州市建筑模板脚手架租赁行业租赁合同》出租方系徐州市润发钢模站,合同上委托代理人处是韩荣杰签字,根据韩荣杰当庭作证,依据该合同所欠租金应为韩荣杰所有,与本案原告王艳无关。原告所诉以群升钢模站名义对外出租的钢模等物品,所欠租金与本案无关,原告可另案起诉。另外租赁合同承租方所加盖的印章系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苏州分公司李庄闸项目部,现无证据证明该项目部与被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存在隶��关系。故依据原、被告所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伟人民陪审员 李潇人民陪审员 冯磊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