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恢复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国兴申请执行XX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恢复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兴,男。委托代理人王文,女。被执行人XX(谢刚),男。王国兴申请执行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已将案件款5000元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王国兴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恢复字第000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