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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恢复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国兴申请执行XX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恢复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兴,男。委托代理人王文,女。被执行人XX(谢刚),男。王国兴申请执行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已将案件款5000元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王国兴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恢复字第000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