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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朱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朱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顾某甲,男,193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顾某乙,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朱某某,女,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朱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