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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曾某某,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在茶陵县,现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蒋某某,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中技文化,在外务工,户籍在茶陵县,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以自愿与被告蒋某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宋 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青伟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