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好而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变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