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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1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玲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玲敏,李华,陶龙万,刘爱红,张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1040-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程龙辉,行长。被执行人:张玲敏,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李华(系张玲敏之妻),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陶龙万,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刘爱红(系陶龙万之妻),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执行人:张玉萍,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玲敏、李华、陶龙万、刘爱红、张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庐执字第01040号执行裁定书对陶龙万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59号西环中心商贸中心X幢商XX室(产权证号:合蜀字第XX号)的房产、张玉萍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澜溪镇花园X幢XX室(产权证号:合蜀XX号)房产依法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陶龙万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59号西环中心商贸中心X幢商XX室(产权证号:合蜀字第XX号)的房产、张玉萍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香樟大道交口澜溪镇花园X幢XX室(产权证号:合蜀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何晓燕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