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毛X江与王X燕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江,王X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毛X江。被告王X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江诉被告王X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X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X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X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毛X江负担。审判员 刘大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