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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毛X江与王X燕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江,王X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毛X江。被告王X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江诉被告王X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X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X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X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毛X江负担。审判员  刘大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