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初字第2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项同善与郑丽娟、宋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同善,郑丽娟,宋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2821-1号原告项同善,居民。被告郑丽娟,居民。被告宋延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项同善诉被告郑丽娟、宋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同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项同善负担。审 判 长 周 艳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