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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2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项同善与郑丽娟、宋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同善,郑丽娟,宋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2821-1号原告项同善,居民。被告郑丽娟,居民。被告宋延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项同善诉被告郑丽娟、宋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同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项同善负担。审 判 长  周 艳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