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陈荣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荣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7号罪犯陈荣进,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3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荣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5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7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9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荣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保洁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荣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2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