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09-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09-1号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允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俊勇,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业勇,董事长。被告: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道勇,董事长。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肥海恒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