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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辽宁荣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辽阳市白塔区顺驰汽车租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荣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辽阳市白塔区顺驰汽车租赁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97号原告:辽宁荣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硝堡街123号楼。法定代表人:赵雅文,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辽阳市白塔区顺驰汽车租赁中心,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辽宁陶瓷花纸厂网点。法定代表人: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荣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白塔区顺驰汽车租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荣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荣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告辽宁荣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 萍人民陪审员  房晓茜人民陪审员  胡瑞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