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学良申请华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良,华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良。被执行人华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14)第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14)第26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