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房物业发展公司诉谭春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武房物业发展公司,谭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武汉市武房物业发展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71号.被告谭春华,男性,汉族,1959年4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武房物业发展公司与被告谭春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庭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武汉市武房物业发展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武房物业发展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房物业发展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