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法执行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献忠与魏其胜、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献忠,魏其胜,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法执行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李献忠。被执行人魏其胜。被执行人魏平。本院在执行李献忠与魏其胜、魏平民间借贷纠纷[(2013)邵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3)邵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季资平执行员 袁文渊执行员 潘兆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