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学与张建学、沈兴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学,沈兴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33号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江涛。委托代理人:许宏伟。被告:张建学。被告:沈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建学、沈兴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