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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聂学民与章守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章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市中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聂某某,务农。被告:章某某,务农。原告聂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国跃人民陪审员  张华峰人民陪审员  褚衍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