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1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10345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家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