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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1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10345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家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