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05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冯红义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05306号申请人冯x,男,1979年3月8日出生。申请人魏x,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2015年1月12日,申请人冯x、魏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北京市西城区xx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西字第**号)房屋归冯x所有。二、魏x名下有骊威牌DFL7163AC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京xx,发动机号码:xx,车辆识别代号:×××)一辆归魏x所有。三、冯x名下的股票归冯x所有。四、冯x名下的存款归冯x所有,魏x名下的存款归魏x所有。五、冯x给付魏x经济帮助15万元(其中2015年2月19日前,冯x给付魏x给付5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冯x给付魏x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x、魏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冯x、魏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旋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