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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宗月与王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月,王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宗月,女,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王春芝,女,汉族,成年,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月诉被告王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宗月负担。审判员  张文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