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明正先与永善县桧溪永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正先,永善县桧溪永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明正先。被执行人永善县桧溪永胜煤矿。住所地:永善县。法定代表人李健,该企业经理。申请执行人明正先与被执行人永善县桧溪永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善县桧溪永胜煤矿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明正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永善县桧溪永胜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日,被执行人永善县桧溪永胜煤矿履行了本案应执行款项,并缴纳了承担的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永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