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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荣俊与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俊,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333号原告周荣俊,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翠丽,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召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建中、刘德喜,该公司员工.原告周荣俊诉被告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荣俊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荣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俊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荣俊承担。审判长  刘政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