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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王守铮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守铮,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铮。法定代理人王宜金,系王守铮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霞。上诉人王守铮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306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守铮上诉称,本案与(2011)包民一初字第01259号案诉求与事实理由相同,且主审法官为同一人,为避免不公正审理,应将本案移至其他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王守铮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守铮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德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云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