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继龙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继龙,王飞,昌军,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刘继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被执行人:昌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因被执行人王飞、昌军、王彬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继龙于2015年01月0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彬在银行的存款29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二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