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终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武兴飞、冯桂忠、宋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兴飞,冯桂忠,宋佳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02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兴飞。委托代理人贾广敏,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桂忠。委托代理人高贵欣,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佳伟。委托代理人付晓玲(宋佳伟之母)。上诉人武兴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兴飞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广敏,被上诉人冯桂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贵欣,被上诉人宋佳伟的委托代理人付晓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