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林容与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城分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容,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行初字第3号原告:林容,女。被告: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被告: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城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容诉被告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江城分局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曾 杰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礼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