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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杨国庆。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国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