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住所地驿城区朱古洞乡。代表人袁栋栋,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一楼。代表人李秀生,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龙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驿阳分公司与赵晓飞、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明放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人民陪审员 卢俊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