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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戴素华与李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素华;李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戴素华,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万朋,男,1946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君(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利,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素华与被告李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素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素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戴素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