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冉光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光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3号罪犯冉光华,重庆市彭水县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3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冉光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光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冉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光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