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南儒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袁世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儒正商贸有限公司,袁世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504号原告济南儒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赵秋英,经理。被告袁世秀,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儒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世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儒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芦 伟人民陪审员 郭拥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惠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