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孙玉霞与西安市信德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霞,西安市信德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022号原告孙玉霞,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某某。被告西安市信德中学,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韦俊英,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霞与被告西安市信德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玉霞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霞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玉霞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红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