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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连芳与胡元奎、俞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芳,胡元奎,俞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351号原告杨连芳。委托代理人彭彩明,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元奎。被告俞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芳与被告胡元奎、俞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芳撤回对被告胡元奎、俞鹏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66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34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360元,由原告杨连芳承担。审判员  王晓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