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关崇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关崇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昆明市霖雨路146号公交集团调度指挥中心大楼5层501房法定代表人:余小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秋月,女,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系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关崇宁,男,满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关崇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关崇宁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关崇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施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鹤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