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云凤与常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凤,常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张云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一飞。被告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凤与被告常青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云凤自行承担。审判员 谭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春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