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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汪东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东山,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和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1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9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再因盗窃于2009年12月1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再因盗窃于2011年4月2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2月6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2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东山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东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东山于2014年在本市福田区多次实施盗窃。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汪东山在本市福田区上田大厦停车场盗窃联通速递公司货物后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汪东山在本市福田区南园路66号佳兆业中心B座天台实施盗窃后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汪东山在本市福田区岗厦东一坊67栋104房小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放在店内电脑桌上的一部E派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9元)。2014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汪东山在本市福田区岗厦村东二坊74栋1楼盗走被害人屈某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6元)。当日19时许,被告人汪东山被巡防队员抓获,涉案三星手机亦被缴获(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汪东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鉴于被告人汪东山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汪东山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汪东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东山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东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且还有多次盗窃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且从重处罚的幅度应当较大。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汪东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东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婷蔡洁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