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克宽与刘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宽,刘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49号原告马克宽。被告刘玉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宽与被告刘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