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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克宽与刘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宽,刘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49号原告马克宽。被告刘玉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宽与被告刘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