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天有申请执行阿金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有,阿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天有,男,生于1970年12月10日,彝族,住元谋县物茂乡芝麻村委会腊居村33号,现住元谋县元马镇清河村委会康家村,身份证号码:532328197012101934。被执行人阿金科,男,现年约38岁,汉族,住元谋县元马镇滨河小区二区2栋111号。本院在执行李天有申请执行阿金科买卖合同纠纷(2015)元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我院已将(2015)元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元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光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