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调民三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调民三初字第00028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范某,男,汉族。原告刘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1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1XXX年X月X日生一女范某甲,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XXX年X月X日离家出走,经与亲友通过各种方式寻找,2XXX年X月起至今已确定下落不明。原告决定不再等待,也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范某未出庭未答辩。原告刘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报警情况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失踪后原告于2XXX年X月X日向调兵山公安派出所报案的事实。3、证明三份,被告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某派出所均证明被告范某于2XXX年X月起下落不明。对原告方提交的的证据,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1XXX年X月X日生一女范某甲,被告自2XXX年X月X日离家后至今未归,并从2XXX年X月起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冯丽娜人民陪审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穆琳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