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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执字第1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与无锡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无锡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223-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杨市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边友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路183号(金属材料现货市场1903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华。原告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诉被告无锡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华融公司确认结欠经纬公司270万元。2、华融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经纬公司270万元;若逾期,则需另行支付逾期利息10万元。(收款账户:户名:无锡经纬钢格板有限公司;开户行:无锡农商行杨市支行;账号:9706478681120100119667)3、张建华对华融公司的前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9190元减半收取为14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95元,由华融公司、张建华负担1万元,由经纬公司负担95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张建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大道1097弄12号1202室的房屋所有权。查封了张建华和他人共有的��落于无锡市山水东路21号宝界山庄12号的房屋所有权,上述房产设定了高额抵押权,经纬公司请求暂缓处置。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华融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人民中路220-1805、1806、张建华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湖滨街11-1525的房屋所有权,上述房均设定了高额抵押权,经纬公司请求暂缓处置。查封了华融公司名下苏B×××××车辆档案。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到车辆,亦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商初字第084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