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长山与被告刘新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山,刘新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张长山,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新房,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山诉被告刘新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