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张明洪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张明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楚雄市鹿城南路新龙江广场**。组织机构代码43184617-1。法定代表人连勇,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明洪,男,生于1963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本院在执行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张明洪(2014)大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民事判决书确认执行标的为602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内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