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马俊东诉黄瑞、闫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东,黄瑞,闫香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33号原告:马俊东,男,43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黄瑞,男,48岁,山西省翼城县。被告:闫香莲,女,46岁,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东诉被告黄瑞、闫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黄瑞、闫香莲在山西金丰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俊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瑞、闫香莲在山西金丰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万元。冻结期间,山西金丰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不得向被告黄瑞、闫香莲清偿上述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洪海审 判 员 陈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广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