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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振西申请付庆林等侵权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西,付庆林,孙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民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西,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付庆林,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孙立仁,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王振西与被执行人付庆林、孙立仁健康权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舒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李远和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