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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1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山东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惠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423-2号原告山东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东坝村。法定代表人吴晓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兵,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惠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13-1房。法定代表人王宝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惠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4815元,减半收取2407.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伟人民陪审员  李成富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郇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