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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宋国亮与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亮,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宋国亮,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东侧五金灯具市场6号楼。法定代表人宋德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广商初字第697号宋国亮与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撤销该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辉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