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宋国亮与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亮,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宋国亮,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东侧五金灯具市场6号楼。法定代表人宋德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广商初字第697号宋国亮与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人撤销该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4)广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辉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